【意见征集】关于《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2 17:20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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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6-1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733
  • 责任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4年〕6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7月12日 

意见反馈渠道:

1.电子邮箱:ylk0792@163.com

2.电话:0792-858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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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2日  

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纳入现行国家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要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要求,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被征地农民全面纳入养老保险问题。严格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核程序,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参保缴费,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各地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起,经依法批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属于本办法的保障对象。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确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为在编人员,以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的人员;

(三)被征地时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人员;

(五)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面积超过0.3亩的人员;

(六)虽无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但未被征地的;

(七)非法征地以及私自买卖土地情形;

(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是指符合参保条件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人员,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资格认定由各县(市、区)(含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下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农业农村、公安、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审核、确认。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身份资格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后,交村(居)委会初审。

(二)村(居)委会初审结果,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政府复审。

(三)乡镇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认定表》进行复审,对身份资格认定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复审结果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

(四)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审,联审结果返回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本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五)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后,由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具体参保经办程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参保缴费办法、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及年限

第十条  纳入本办法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在按户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时明确。其中,参保时已经达到或超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从未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均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

政府缴费补贴年限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视同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年限,个人未缴费期间(含未按时连续缴费、之后补缴的)不予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相应补贴年限(计算到月)扣减。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为批准征地之月,根据需要可酌情延缓,延缓最长不超过一年。各地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起至本办法实施前的未参保被征地农民,以本办法实施之月作为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延缓最长不超过一年)。本办法实施后征地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缴费补贴按月核定,以每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当年缴费补贴的月数。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方式,实行“先缴费、后补贴”。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参保时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按8%的缴费比例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自由选择缴费档次缴费。社保经办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缴费补贴资金的核算、划转工作,确保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按政策逐年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政策规定可以延长缴费年限,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连续15年的仍可继续享受,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时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后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15年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从死亡下月起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其政府缴费补贴资金逐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参保后逐年连续缴费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批准征地时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作为缴费划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办法实施时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按批准征地时标准一次性核定15年,划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次月起按重新计算的标准发放待遇。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从死亡下月起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暂时保留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在校学生毕业后自主就业的,可按本办法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为退出现役或毕业次月,根据需要可延缓不超过一年,高校毕业生可延缓至应届生身份期满。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参保险种发生变更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合计不超过15年。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的,参保险种不予变更。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来源:

(一)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各县(市、区)政府按不低于当年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足额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分账核算,确保规范使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比较集中、资金缺口较大的地方,应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提取比例。

(二)各县(市、区)在组织用地报批时,按每亩1万元标准,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今后省、市政府对预存标准有调整的,从其规定。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及当期政府缴费补贴到位情况,对缴费补贴资金(含活期利息)据实结算(由市自然资源储备利用中心收储土地的必须在一年内结算完毕),并将核定后的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资金(含活期利息)由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单位指定的账户。

(三)政府承担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先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专项资金和预存资金中列支。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专项资金、预存资金不足以支付政府缴费补贴的,由县(市、区)其他财政补助资金承担。

第十九条  各地在征地时,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规定,将政府缴费补贴资金落实作为征地前置条件。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纳入征地成本,制定资金保障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60天内,将当期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在报送征地材料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或者本意见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问题,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政府缴费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逐年核定,逐年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第五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管理。各县(市、区)要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部署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四条  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和资金落实负总责,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问责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工作,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征地截止时间,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复核、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确认,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核定被征收耕地的面积。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信息化建设。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公安部门负责核查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年龄认定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完善经办管理。各地要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规范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统计管理,推动被征地基本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当日开始实施。2014 年12月29日印发的《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4〕60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并按要求报备。各地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年限高于本办法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低于本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确保平稳过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新出台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资格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