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征求《县级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7-18 14:5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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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7-1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729
- 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要求,拟建立对县级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机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设区市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7号)精神,我局草拟了《县级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于5月10日(本周五)下班前将书面意见回复至市人社局养老科邮箱ylk0792@163.com,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联系人:何艳,联系电话:0792-8586192。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7日
县级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县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平稳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意见》(赣府厅发〔2022〕24号)有关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设区市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八里湖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县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结合,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县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市直有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收支管理、落实地方财政支出责任,以及统一经办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履职情况。加大实际缴费人数占应参保人数比率、缴费工资占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率(简称“两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及缴费水平、被征地农民参保和企业改制政府挂账资金清偿、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等当前难点重点工作的考核力度。考核工作组负责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细则。考核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分值、计分办法等,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展,采取下以步骤:
(一)县级自评。各县级政府对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则开展自评,填报自评考核表,形成自评报告,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二)市级初评。考核工作组根据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及有关统计数据,结合各县级政府自评报告,对各地进行初步评分。对市级初评与县级自评结果不一致的,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逐一核实,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各县级政府的核查报告。
(三)综合评议。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初评得分和核查情况开展综合评议,提出考核得分和考核等级建议,提请考核工作组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一)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级;
(二)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考核等级为B级;
(三)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考核等级为C级;
(四)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考核等级为D级;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单项否决,考核等级为D级:
1.未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2.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擅自出台政策文件;
3.发生重大基金案件,造成严重基金损失或恶劣影响。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县级政府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级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二)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考核工作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D级的,由考核工作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该县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县级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在被约谈后1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由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三)未完成当年基金预算征缴收入计划的由当地财政补足,并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专项资金分配挂钩,以此体现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县级政府应积极主动配合开展考核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如实反映工作实际情况。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牵头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级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