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关于《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4-07-12 10:12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7-1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683
  • 责任部门:

关于《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序号

意见反馈单位

意见

理由

意见是否采纳

备注

1

市自然资源局

第五条“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在身份认定上,建议明确被征地前人均耕地已不足0.3亩,或本次征收涉及林地不涉及耕地,但征收后也导致农民完全失地的情况下是否符合参保对象。


采纳

①根据省文件精神,将“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改为“被征地后人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
②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的依据之一为《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涉及征收耕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补偿对象明确为被征收耕地的农民。经请示省人社厅,是否将被征林地纳入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已将相关情况与市自然资源局沟通。

2

市公安局

第九条第(四)款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程序,建议在被征地农民县级联审结果线下公示的基础上,增加网上公示环节,实行线上线下同步公示。

部分被征地农民举家在外,增加网上公示有利于在外农民及时了解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情况。

采纳

3

市财政局

建议政府缴费补贴按月核定,并相应修改补贴计算公式。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般按月缴费,更适合按月核定缴费补贴,相应修改补贴计算公式。

采纳

4

共青城市政府 十一条“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确定为批准征地之月(补贴起算时间推迟不超过一年”,建议在后面增加“如有特殊情况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不采纳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即身份认定工作应当在批准征地后六十日内完成。本次修改,已允许缴费补贴起算时间延期一年,为确保政策刚性,不宜再作变通。不予采纳的意见已与共青城市政府沟通。

5

共青城市政府

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应提供的资料,建议增加“征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最新名单”。

不采纳

被征地农民个人无法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名单。不予采纳的意见已与共青城市政府沟通。

6

共青城市政府

第九条第(二)款关于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程序,建议增加“村(居)委会负责对征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证初审”。

采纳

第九条第(一)款已明确由村(居)委会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初审,包含相关信息。

7

武宁县政府

关于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身份认定工作,建议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身份认定工作。

①认定被征地农民参保身份资格工作是自然资源部门的主责主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协议签订工作,掌握农民耕地面积,并且自然资源部门在乡镇有派出机构自然资源所,自然资源所直接参与各乡镇的土地征收报批等工作;
②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是人社部门的主责主业。人社部门不参与征地报批、协议签订工作,对农民被征收耕地的面积、现有耕地面积等情况不清楚,不宜作为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的牵头部门。

采纳

第7、8、9、10条均为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职责分工的建议,分别由武宁县政府、市自然资源局提出:

①《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规定,保障人员名单……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认并予以公示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4〕60号)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农业、卫生、人口计生委、人社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

②在前期调研过程中,相关县(市、区)反映基层人社部门难以承担身份认定牵头工作,兄弟设区市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根据上级文件及有关精神,结合相关意见建议,从便于工作规范、高效开展的角度,我们深入分析调查,认为身份认定与参保调查必须由不同部门来完成,人社部门的重点工作应在参保阶段,主要负责牵头征地前参保调查与征地后参保工作。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的核心在于是否被征地以及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的核定,涉及自然资源等部门职能,关乎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同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协议签订等工作,全面掌握相关信息,便于组织乡镇政府开展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的基础信息收集把关,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更为妥当。

8

市自然资源局

第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资格认定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农业农村、公安、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建议修改为“……由人社部门组织农业农村、公安、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政府审核、确认。”

部分  
采纳

9

市自然资源局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建议增加人社部门职能:“同时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工作。”

①《江西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明确“扎实做好征地批复后参保工作。1.开展核实认定。工程建设征地项目批复后,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
②《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明确“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人员身份的认定应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三个环节,并且每个环节必须对拟定的缴费补贴对象进行公示。拟征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财政等部门最终确定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人员名单。”

部分  
采纳

10

市自然资源局

第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县(市、区)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联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本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建议修改为“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社部门。县(市、区)人社部门组织县(市、区)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联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本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部分
采纳

11

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关于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按国有土地出让有关规定计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建议修改为“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

采纳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涉密)规定,对相关说法作出调整。

12

共青城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关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建议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复核”。

身份认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农业农村部门复核。

采纳

13

市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四条关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复核、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确认,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核定被征收耕地的面积。”建议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复核、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确认,配合自然资源部门核定被征收耕地的面积。”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4〕60号)明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会同公安、农业、卫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

不采纳

被征地农民耕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九府厅发〔2014〕60号文规定“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县(市、区)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场,下同)开展认定工作。”其中明确了由农业农村(原农业)部门牵头人均耕地面积认定。不予采纳的意见已与市农业农村局沟通。

14

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建议修改为“……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入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由社保经办机构上缴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财政专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22年已全国统筹,目前的业务流程已改由社保经办机构上缴至省财政专户。

采纳

15

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第(一)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市、县(区)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建议修改为“……按不低于当年市、县(区)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同时,删除“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表述。

①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涉密)规定,对相关说法作出调整。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按不低于当年市、县(市、区)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②根据存量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不再将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采纳

16

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第(二)款“......由县(市、区)财政或自然资源部门按每亩1万元标准预先存入......账户。”建议修改为:“......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账户。”

①预存资金存入相关账户的主体改为“申请用地单位”,与九府厅发〔2014〕60号文规定一致,更便于操作;
②预存资金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确定为“每亩不低于1万元”。

采纳

17

市自然资源局

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来源:“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各县(市、区)政府按不低于当年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确保规范使用。”相关表述不严密,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没有该条规定,建议完善措辞。

采纳

根据建议,本处增加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作为政策依据。

18

市自然资源局

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来源:“各县(市、区)在组织用地报批时,按每亩1万元标准,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代管资金账户;”建议修改为“各县(市、区)政府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先存入……代管资金账户”。

①预存资金标准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理由同上;
②赣府字〔2023〕23号文对相关表述作了完善。

部分  采纳

①相关表述按照赣府字〔2023〕23号文作了进一步完善;
②落实资金预存的主体保持“申请用地单位”不变,便于实际工作开展;
最后修改为:“各县(市、区)政府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代管资金账户”。不予采纳的意见已与市自然资源局沟通。

19

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预存款结算,建议增加“由市自然资源储备利用中心收储的土地在一年内必须结算完毕”。

相关文件规定,市自然资源储备利用中心缴纳的预存资金由市财政拨付,根据存量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市级资金应在一年内使用完毕。

采纳

20

市自然资源局

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来源:“各县(市、区)在组织用地报批时......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建议修改为将“涉及土地征收的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

预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无征收行为的用地报批无需预缴相关费用。不论出让还是划拨单独选址项目,都有可能涉及到征收,建议不予以区分。

采纳

21

德安县政府

无意见

22

修水县政府

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23

瑞昌市政府

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24

都昌县政府

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25

湖口县政府

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26

彭泽县政府

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27

永修县政府

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28

柴桑区政府

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29

庐山市政府

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30

浔阳区政府

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31

濂溪区政府

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32

开发区管委会

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33

八里湖新区管委会

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34

市公安局

无意见

35

市审计局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