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征求《九江市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6-03 15:45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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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6-0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613
- 责任部门:
关于征求《九江市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4〕4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我局牵头起草了《九江市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商相关单位联合印发。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于6月6日上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通过赣政通反馈至我局,无意见也需书面反馈。
联系人:钟森
电 话:15083741705(赣政通同号)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9日
九江市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部署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积极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多部门协同合力,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保障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特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有关要求,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通过加强人社局、人民法院、总工会、司法局、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合作,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特点优势,汇聚多部门力量,构建人社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各类调解衔接联动,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二、责任分工
各地结合本地区平台经济及新就业形态发展程度、案件受理数量等差异,打造实体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联合调解中心)。各级人社局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办案指导等工作,提供协助协商、就业帮扶等服务,要落实《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要求,做好政府购买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工作。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置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和法官调解工作室等,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调解、仲裁与诉讼、执行衔接渠道,积极履行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
司法局通过在联合调解中心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激励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方式,做好一站式调解工作。
总工会、工商联、企联和企协组织选派工作人员或者推荐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一站式调解工作,同时总工会指导在联合调解中心设立三师一室。
积极争取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建立健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联动工作机制。
三、受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等法律政策的规定,联合调解中心依法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争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帮助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四、工作机制
(一)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联合调解中心接到当事人现场调解申请,应当指导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并签字确认。接到当事人通过网络等渠道发来的调解申请,应当及时审核申请内容、材料是否清晰完整并告知当事人。对属于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尽快完成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发生涉及人数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劳动纠纷,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安排骨干调解员迅速介入,积极开展协商调解,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联合约谈、现场处置等工作,推动重大集体劳动纠纷稳妥化解。
(二)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裁审衔接。联合调解中心依法组织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及和解的,由联合调解中心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引导当事人立即履行调解协议。如果不能立即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的,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联合调解受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能调解成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要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数字赋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高效化解。充分利用人社局、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单位在线调解平台,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对符合在线调解条件的劳动纠纷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活动,包括在线提交调解申请、音视频远程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线上法律咨询、文书电子送达等,推动调解网上办、掌上办,努力实现当事人“零跑腿”。加强调解工作智能化、数字化建设,打造“智慧调解”服务新模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社局、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强化组织保障,明确专门的业务部门与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对接。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要加强对联合调解中心履行职责、服务质量、工作绩效、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要将宣传工作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相结合,做好一站式调解工作先进经验做法的宣传工作。
(二)配备工作人员。联合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由人社局、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单位选派,同时吸收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和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工作。
(三)配齐设备设施。联合调解中心按照“有场地、有设备、有调解员、有经费、有制度、有标识”的建设标准,设置立案接待室(窗口)、调解室、法律援助室(窗口)、档案室和必要办案办公设施设备,悬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不断提升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建设水平。在联合调解中心设立仲裁院派出庭、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开展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司法确认和现场立案办案等工作。
(四)保障工作经费。各地人社局要落实《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和《江西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赣人社字〔2023〕206号)要求,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支持,将联合调解中心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调解工作专项经费等各项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